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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没有与神和好,便不能真正实现自我的存在

导语

存在和参与:

奥古斯丁伦理思想中的秩序内涵

《存在和参与:奥古斯丁伦理思想中的秩序内涵》告诉我们,个体并不是仅仅追求内在秩序的完满,也不是仅仅追求世俗政治社会的完善,这两者乃是一体的,是一块钱币的正反两面,它的统一性就在于人与神的关系的秩序恢复正当,以达致最后的完美秩序。这对于片面追求“内在灵性”或者“社会公义”的思想都有很深刻的批判作用。伦理的最终结果不是为了追求个体内在秩序的重建,也不是外在社会公义的重现,而是基于神的恩典,恢复他们与神之间美好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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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字节选自《存在和参与》结论

选文中加粗、颜色突出和分段编号为小编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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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奥古斯丁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柏拉图对人内在有序性作为人存在之自然本质的关注。在其思想中,人健全的自然在于人内在健全的秩序。而与神之间的正当秩序本是人内在健全秩序的核心部分,在此前提下,人之自然的其他部分如灵魂与身体之间,理性与欲望之间才能确定无疑地合乎正当秩序。人以及人类社会的一切问题都始于初人背弃人与神之间的正当秩序。不在与神正当秩序中的人便无法完全建立自身的内在有序性,失序成为常态,这也成为人之自然的根本缺陷。

这缺陷作为原罪成为所有从初人那里继承人之自然的人类个体现实伦理处境的根本问题,因为原罪意味着人的内在有序性有着根本性的缺失,意味着人之自然的不完整。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被追溯到初人自由意志的错误转向。初人在顺从至善和实现自身之善的秩序选择中违背了秩序正当性所要求的选择正当性,从而导致自身的失序。

至于意志错误转向的根源,则或在于神隐秘的意志,或在于人从虚无中被造的限度,或在于对作为被造物与造物主之间绝对秩序界限的无知,但奥古斯丁并没有给出确切的解释。人失序的最初原因只能追溯到初人欲求成就自身的完美秩序而背离与神之间的正当秩序的骄傲,即自由意志指向了自身而非神,但再进一步追问其根由,则似乎难以有确切的答案。

与神之间的失序状态是现实伦理处境中的人的根本困境。人的存在基于健全的自然,即完全的内在有序性,而出于原罪的不完整自然使人无法在现世实现自身的完全有序性,也就无法完全实现自身的存在。只有完全处于正当秩序中的个体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自身的存在。

人的现实困境在于,若无法完全实现内在有序性,个体便无法真正自存,但个体却无力恢复自我的内在有序性,即个体无法依靠自己实现自己的真正存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人无法靠自身恢复与神之间的正当秩序,而人的内在有序性若没有这一正当秩序作为前提,便不可能得到完全恢复和改善。人与神之间正当秩序的恢复完全是神的恩典,与人自身的意志选择和理性努力并无任何关系。

至于人在恢复自身有序性上的努力是否在神拣选人的隐秘意志的考虑之内,却不得而知。但神确实在恢复其与所拣选之人的正当关系后,还与被拣选之人一同恢复个体内在有序性中的其他正当秩序。人因为神的拣选而重新有了实现自身存在的前提,并在神的帮助下趋近并最终完全实现个体的真正存在,在与神的永恒正当关系中实现独立自存,即真正的个体性。

 

2

对于现实伦理处境中的个体的伦理参与,奥古斯丁有着极为现实主义的悲观态度和实践方式。他认为德性的本质其实就在于个体内在有序性。那么无法完全恢复自身秩序的个体就不可能在完全的意义上实现德性。对欲望尤其是情欲的节制被其此一状况的典型。

节制欲望,即达成使欲望服从理性,身体服从正当意志的内在正当秩序,往往在普遍实践层面遇挫。哲学以及宗教实践伦理倾向于强调人在自我节制等德性上的要求和可能性,容易造成对欲望和身体的否弃,而禁欲便成为节制这一德性的社会性表现。在奥古斯丁那里,欲望和身体本身虽然在善的自然秩序上排序相对较低,但依然在善的秩序框架之内,不可轻易否弃。

而且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勉力恢复理性与欲望、身体与正当意志之间的正当秩序,因为这并不能使个体恢复健全的内在秩序,更无法使个体实现自身的存在,而且在恢复与神之间的正当秩序之前,个体的内在有序性也不可能真正得以建立,甚至被神拣选恢复与其正当秩序的个体,也并不能在现世完全使身体服从正当意志,使欲望服从理性,因为已经败坏的自然只有在灵魂性的个体被更新为完全属灵的个体,而自由意志再不能败坏的情况下才算完全确实了内在各个层面的正当秩序,而这只有在重生入天国之后才能实现。

所以,个体在现世的失序是一种暂时无法消解的状态。任何寻求通过自身的道德努力和禁欲实践都不可能成就个体内在有序性恢复或重新建立。作为被造物的人不可能修复自身的自然,只有造物主才可以。

个体所要寻求的只能是进入与神的正当关系之中,以此确保自身可以最终实现自我的存在,即完全的内在有序性,而非奢求在现世达成内在有序性的完全。而大部分受欲望困扰的信仰个体在明确与神之间正当秩序之后最需要的并非不加选择地通过禁欲方式恢复欲望与正当意志之间的正当秩序,而是使自己以适合自身的方式维持在与神的正当秩序之中,防止因为欲望的膨胀而使可以被宽恕的恶发展为不易被宽恕的罪。

例如情欲不能自制甚至放纵情欲的人,通过婚姻秩序使自己在正当秩序之中,如此即便情欲不能自制,也可以被宽恕,便依然没有丧失自身的存在,可若越出婚姻秩序的边界而放纵情欲,则是对与神之间的正当秩序的再次背弃。奥古斯丁对于人在现实伦理处境中的行动能力并不乐观。软弱的信仰个体,在他看来才是信仰群体中的大部分。

神体谅人的软弱,由此宽恕处于与神正当秩序中的人的恶。节制欲望的能力,即人内在有序性在现世恢复的程度其实取决于神的恩赐而非人自身的努力。所以对信仰个体普遍而过度的自制要求并不合理,禁欲潮流也并不具备德性上的优越性。

然而,无力抗拒欲望侵扰的个体信仰软弱者也并非没有自由意志的主动作为。奥古斯丁强调神在恢复与人正当秩序上的完全独立的恩典,但也认为在之后的进一步秩序恢复中,神与人同工。由此,信仰个体恢复自身内在有序性的努力依然是自由独立而且有效的,只是即便努力不能达成预期,也要始终确保自己在与神的正当秩序之中,而婚姻等圣礼,即神圣的秩序框架,便是神所赐予软弱者的秩序保障。

以上文字节选自《存在和参与》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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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和参与

沈小龙

中华三一出版

他曾经是一个叛逆的青年,并且长期被他父亲的光环

“有信、有望、有爱:这三样其中最大的是爱。”(哥林多前书13:13)

本书通过对奥古斯丁伦理思想中秩序内涵的解析,回应现代社会伦理困境中普通个体如何自我安顿的问题。奥古斯丁放弃通过理性实现人上升的希腊哲学路径,将意志作为人之自然的一部分,并以此为实现人的完全,即内在有序性的关键。恶的来源因此不再仅仅是无知,而更是意志的错误转向。而再进一步的原因,则似乎在于人从无中被造的限度。

奥古斯丁对恢复与神的秩序的伦理学是围绕“信、望、爱”展开的。爱的失序是导致人与神正当秩序崩坏的最初原因,而神人之间正当秩序的缺失是人内在心灵(灵魂)与身体之间,理性与欲望等心灵其他部分之间正当秩序崩坏的根源,直接原因则是人在现实伦理处境中的贪欲和无知。奥古斯丁最终对恶的解释巩固了基督教信仰,他的恩典教义鼓舞了基督徒的盼望。神与人的关系最正当的秩序体现在于神对干所造之人的爱而非审判。

 

 

作者简介

沈小龙,生于1986年12月,浙江衢州人,先后在浙江大学哲学系取得哲学学士、哲学硕士、哲学博士学位。博士在读期间参与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维真学院的联合博士培养项目。毕业后先后就职于浙江大学人文学院、浙江大学出版社,现在衢州学院工作,担任衢州学院地方文化研究中心主任,美丽经济学院副院长。

研究方向为希腊罗马哲学、伦理学,先后合作出版译著《圣经戏剧》(克雷格·G.巴肖罗缪、迈克·W.戈欣著,张杰克、沈小龙、范玉玉等译,同济大学出版社,2012)《希波的奥古斯丁》(彼得·布朗著,钱金飞、沈小龙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新约导论》(D.A.卡森、道格拉斯·J.穆尔著,沈小龙、张杰克等译,同济大学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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